据悉,上一月份记分结果将于次月在省应急管理厅网站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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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煤矿矿长安全工作考核记分管理办法(试行)》
第八条 煤矿存在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记-12分。
(一)《煤矿采矿许可证》《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过期或被注销、吊销、暂扣后仍然组织生产;
(二)煤矿建设项目未取得相关审批文件擅自组织井下建设施工;
(三)煤矿建设项目超过建设工期,未经审批继续组织建设施工;
(四)煤矿建设项目建设期间组织生产;
(五)煤矿在被责令停产整顿、停产整改、停止采掘作业期间仍然组织生产或建设;
(六)超层越界组织生产或建设;
(七)隐瞒采掘工作面组织生产或建设;
(八)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
(九)篡改安全监控和人员定位系统有关数据;
(十)生产矿井未取得三级及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评定,或撤销等级后仍然组织生产;
(十一)煤矿发生事故后不及时组织抢险救援导致事故扩大;
(十二)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仍然组织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