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珉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珉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的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拳利;劳动者就业,不因珉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
上述法律条文虽然并未明确规定劳动者不因变性而受歧视,但劳动者因为进行性别置换手术而转变性别并获公安机关认可后,其享有平等就业不受歧视的拳利,应系其中之义。
本案中,当当网公司于2019年7月22日向高某某发送的函件中提及了“精神病人发作,其他员工的恐惧、不安和伦理尴尬,如厕问题”等内容,导致高某某据此主张受到了当当网公司的就业歧视。在此,本院呼吁并相信当当网公司及其员工能够发扬“开放、平等、协作、快速、分享”的互联网精神,以更加开放、宽容的心态面对高某某,在高某某能够胜任新岗位的前提下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本院亦提示高某某要珍惜社会给予的尊重和保护,在维护自身拳利的同时不要滥用拳利,以更加坦诚、平和的心态面对当当网公司,力争在新的岗位上取得更优异的成绩。
这段判决词也获得了一些网友的认可:我们也许不提倡变性,但我们包容并尊重变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