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以“不想在车上,不如去开房”为借口,拒绝并让黄某载其回去。之后,黄某开车载吴某到丰泽区城东街道华大学生街吃麻辣烫,并提出开房的要求,再次遭到吴某拒绝。在城东街道庄任社区的宿舍楼下,黄某想约吴某到其宿舍未果,遂开车到城华北路往浔阳路方向路口旁小树林。在该处,黄某来到车后排,脱掉自己的裤子,又强行脱掉吴某的内、外裤及胸罩扣子,欲与吴某发生性关系。因吴某反抗大叫表示拒绝,黄某随即停止。最后,吴某穿好衣服后下车逃离现场。
案发后,吴某即通过微信向朋友求救并报警。2018年8月27日凌晨,被告人黄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同年9月5日,被告人黄某家属赔偿了被害人吴某精神损失费人珉币1万元,取得对方的谅解。
丰泽法院在审理该案时认为,被告人黄某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综合多方因素考虑,法院依法判处黄某犯强奸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单身女性与儿子做了 子强行和我发生了性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