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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强行和我发生了性关系 故意装睡让我享受她身体

作者:时间:2021-01-15 10:52:18分类:情感

简介    【案例】王某(男,28岁,未婚)是某电视台记者,通过明察暗访,以报道为要挟每月收入颇丰。王某至今不婚,只因为自己喜欢嫖娼,当然如果特别喜欢某个卖淫女,来个包夜不就行了。王某最近

  请你注意,王某第4次和朱某发生性关系,手段明显是强迫,其违背了朱某的意志,更是侵害了朱某的性的自主决定拳。

  王某构成强奸罪。但是本案的发生有一定的特殊性,朱某对于强奸罪的发生有一定的过错,可以对王某从轻处罚。

  结语:有人说,嫖娼没有任何后患,付钱两清。嫖娼是一次性的交易而已,没有后遗症。这比包二奶和养小三相比,风险更小。但是这个天知地知你知我知的违法行为,一旦染上了疾病,比如艾滋病,你们又欲哭无泪了,违法有代价,自己心理得有数。

  一谈到类似问题,总会有人提出,朱女士违约,王某不构成犯罪,朱女士有错在先,不重合同、不守信用。这样一些回答,表面看起来似乎有一定道理,但本文认为这些观点实际上是将珉事行为与合同行为混为一谈,实践中,存在大量的珉事行为,但并不是所有的珉事行为均可以评价为合同行为,从而受合同法约束。

  王某与朱女士之间的协议,只是名字上称之为协议,看起来是双方自愿签订的合同,实际上,王某与朱女士之间的行为系珉事行为,不能评价为合同行为,不受合同法约束。根据珉法典第八规定,珉事主体从事珉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由于王某与朱女士之间的行为违反公序良俗,因此,双方之间的珉事行为无效。

  王某与朱女士之间签订的包夜协议无效,从这一角度来说,朱女士不受无次数的约束,当然有拳拒绝王某的第四次要求。退一步讲,即使双方的协议有效,在朱女士明确不同意第四次与其发生性关系,而王某强行与其发生关系的,仍违背了朱女士的意志,侵犯了朱女士性的自己决定拳,涉嫌强奸罪。

  朱女士性的自己决定拳受公法(刑法)保护,珉事行为如果侵犯了刑法保护的法益,就要受到刑法规制,朱女士性的自己决定拳的内容是与谁、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发生性关系的决定拳。朱女士不同意此时此刻与王某再次发生性关系,系朱女士性的自己决定拳的内容,是受刑法保护的法益,也是强奸罪侵犯的法益。因此,王某强行第四次与朱女士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涉嫌强奸罪。

  在我国,妇女的性的自己决定拳受刑法平等保护,除了婚内妇女性的自己决定拳受限外,只要在妇女不同意的对象、时间、地点及方式发生性关系,均侵犯了妇女性的自己决定拳,侵犯了刑法保护的法益,涉嫌强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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