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竹山县。因涉嫌犯聚众YIN乱罪于2019年5月29日被竹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经竹山县大众检察院承诺逮捕,同日由竹山县公安局履行逮捕。现羁押于竹山县扼守所。指定辩护人樊随庸,湖北弘亚律师变乱所律师。
审理经过
湖北省竹山县大众检察院以竹检公诉刑诉(2018)150号起诉书控诉被告人胡某1、张某、王某犯聚众YIN乱罪,于2019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范斌担任审判长并主审,与审判员熊彩平、侯诗海组成合议庭,因本案涉及个人隐私,于2019年9月3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竹山县大众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1及其指定辩护人王芳,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全文,被告人王某及其指定辩护人樊随庸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环境
竹山县大众检察院控诉:2011年至2019年3月,被告人胡某1多次邀约被告人张某、王某及沈某(男,1998年5月8日出生,亡于2016年2月26日)等人多次分别在胡某1家中、网吧、宾馆等地,与其妻子陈某某、前妻张某某进行YIN乱活动。细致究竟如下:
1.2011年至2019年3月,被告人胡某1邀约被告人张某在竹山县宝丰卫生院原家属院胡某1家中、宝丰镇花栗树村公租房内与其妻陈某某共同进行YIN乱活动十余次。
2.2012年末至2018年末,被告人胡某1邀约被告人王某前后在武汉市汉口区后湖路塔子湖工地、宾馆、宝丰卫生院原家属院胡某1家中、宝丰镇花栗树村公租房内与其妻陈某某共同进行YIN乱活动十余次。
3.2012年,被告人胡某1蛊惑沈某在竹山县宝丰镇平安网吧与其妻陈某某共同进行YIN乱活动二次,蛊惑沈某在宝丰卫生院原家属院胡某1家中与其妻陈某某及前妻张某某共同进行YIN乱活动一次。
一过堂难环境
被告人胡某1对控诉的犯罪究竟和罪名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请求从宽赏罚。辩护人王芳的辩护定见是:1.对控诉胡某1的犯罪究竟和罪名无异议。2.胡某1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且能当庭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赏罚。
被告人张某对控诉的犯罪究竟和罪名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请求从宽赏罚。辩护人全文的辩护定见是:1.对控诉张某的犯罪究竟和罪名无异议。2.张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且能当庭认罪认罚,真诚悔罪,又系被邀约参加的初犯,可依法从轻赏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1年至2019年3月,被告人胡某1多次邀约被告人张某、王某及沈某(男,1998年5月8日出生,亡于2016年2月26日)等人多次分别在胡某1家中、网吧、宾馆等地,与其妻子陈某某进行YIN乱活动。细致究竟如下:
1.2011年至2019年3月,被告人胡某1邀约被告人张某在竹山县宝丰卫生院原家属院胡某1家中、宝丰镇花栗树村公租房胡某1家中与其妻子陈某某共同进行YIN乱活动十余次。
2.2012年末至2018年末,被告人胡某1邀约被告人王某前后在武汉市汉口区后湖路塔子湖工地王某房间、宾馆、宝丰卫生院原家属院胡某1家中、宝丰镇花栗树村公租房胡某1家中与其妻子陈某某共同多次进行YIN乱活动。
上述究竟,被告人胡某1、张某、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如下证据予以证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