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7日中午,2人又骑着摩托车来到了小朱的住处,正好赶上小朱下班回家吃饭。两人趁小朱炒菜时,溜进了她的住处。趁小朱不备,用屋里的毛巾蒙住了她的眼睛,将她的手脚用绳子捆住,接着用被子和衣服裹住,装进事先准备好的蛇皮袋中。随后,黄某和徐某将小朱放在了摩托车上,带到了缙云县境内一隧道的导洞中。
一般从司法实践来看,在对绑架罪的犯罪构成特征、情形的认定和量刑尺度的把握上存在着较大分歧或困惑,主要表现在:一是非典型绑架罪与典型绑架罪之间法律的界定,比如勒索型绑架罪与索债型非法拘禁罪和敲诈勒索罪之间的法律界限问题;二是量刑困惑。由于对绑架罪的立法本意涵盖的内容在执行理解上有较大偏差,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导致两个极端,要么在十年以上量刑,要么就按免予刑罚处罚处理,中间未设过渡刑。两者量刑差距之大,导致司法裁决的混乱。因此,有必要对绑架罪的罪名涵义、犯罪构成要件及其本质特征、罪与刑的冲突等问题加以探讨和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