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意味着,即使中国公珉、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域外向外国组织和个人提供管制物项,也应当受到《出口管制法》的规制。
《出口管制法》明确指出,境外的组织和个人,违反出口管制管理规定,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妨碍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的,应依法处理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关于对等措施,《出口管制法》最后附则中明确指出,如果域外其它国家或地区滥用出口管制措施危害我国国家安全和利益,我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该国家或者地区对等采取措施。
不言而喻,此项条款正是针对美国等其它国家,假借“国家安全”,滥用其出口管制措施对我国高科技企业进行打压的行为。相信《出口管理法》及对等措施条款通过宣示,可以起到一定的威慑作用。
四、规制出口全主体,覆盖出口全流程
《出口管制法》不仅规制出口经营者,还规制中介服务提供者和最终用户。
对于管制物项出口过程中的中介服务,《出口管理法》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为出口经营者从事出口管制违法行为提供代理、货运、寄递、报关、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和金融等服务。明知出口经营者从事出口管制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中介等服务的,《出口管理法》明确了具体的惩罚措施,包括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另外,对于管制物项出口的最终用户,《出口管理法》要求最终用户承诺其不得擅自改变相关管制物项的最终用途或者向任何第三方转让。如果违反最终用户或者最终用途管理要求,出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禁止、限制有关管制物项交易,责令中止有关管制物项出口等必要的措施。
同时,《出口管制法》从管制晸策、管制清单和管制措施、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对出口审查、出口许可及通用许可、报关、临时管制及延长管制、最终用途报告和监督检查等全流程进行了规定。
以《国家安全法》、《出口管制法》、《不可靠实体清单规定》及《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为标志,以保障我国总体国家安全为目的的法律体系建设正在逐步形成。是否在“为报复美国制裁铺垫”,这份担忧交由各方猜测;可以肯定的是,在应对新型国家安全挑战时,当我国及我国企业的利益面临威胁之际,我们手里又多了一份可用的武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