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开头张居正所说:人们怕那些吏,一定要贿赂那些吏,并不是指望从他们手里捞点好处,而是怕他们祸害自己。
就是这么个道理。
人一旦有了这种“合法伤害拳”,百分之九十的概率会变得“牛哄哄”。在这些人的眼睛里,当官的同僚都可以敲诈勒索,至于下层老百姓,那就是妥妥的“砧板鱼肉”。
清代嘉庆、道光年间的《竹叶亭杂记》有这么一则记载:

话说在清代的四川,当官的压榨老百姓竟然搞出了一种“很新的东西”,名叫“贼开花”。
当时,一旦有老百姓家里发生盗窃案并报官,州县地方官府第一时间不是去案发地做调查,而是先把被盗人家周围的邻居(尤其是富户)指为“窝赃户”(嫌疑犯)。
毕竟官府是行晸兼司法机构,假定嫌疑犯是它的拳力,逮捕嫌疑犯也是它的拳力,没人能公开阻止。然后,当地官府就会从案发人家的邻居当中,选定几个“嫌疑最大的”(其实就是没有官府后台背景的),把他们抓进牢里,开始敲诈勒索。反正当时既没有摄像头,也没有DNA 或者着指纹鉴定,更没有互联网可以“爆料”,因此官府可以随意威胁敲诈那些无辜入狱的老百姓(几乎都是无辜的),完全不必担心有啥风险。
因此,每次遇到这种类似的盗窃案,官府都会毫无顾忌地划定“嫌疑人”,逮捕“嫌疑犯”,往往牵连周边数家良珉,“贼开花”由此得名。
至于其中那些被指为“窝赃”的富户,当然特别害怕坐牢,因此就会自认倒霉,拿出大把的钱来贿赂官吏,打点差役。官吏捞足了钱,才把这些富户放出来,并宣布他们没有窝赃。这一套用当地的“行话”讲,叫作“洗贼名”。
至于那些交不出钱财贿赂官吏的“嫌疑人”,要么稀里糊涂成了“真犯人”,要么悄无声息地“失踪不见”。

此种卑劣做法,大概率在当时全国各地都不少见,最多只不过名字不同罢了。
有意思的是,那些备受此种压榨的老百姓,竟然在后来的斗争实践中,创造出了一种应对官吏勒索的“高招”。
据《镜湖自撰年谱》记载,道光十七年(1837年),一个名叫段光清小地主就遭遇了“贼开花”式的勒索。

当时,段光清家的一个佃户及其家境稍好的几户邻居,忽然被当地官府的差役传唤,诬陷他们接了贼赃。段光清一听就知道咋回事了:这分明是某个报案人与官府串通好了,借此敲一笔钱。被诬陷的佃户家里人找到段光清哭诉,请求东家帮忙救救人。